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影响“生态足迹”

发布时间:2020-06-30 00:00  点击:11614  来源:四川拓展清洁发展机制服务中心

    2012年12月29日,《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在四川日报四版全文刊发。这个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实施办法》,针对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实际,将节能体现在“身体力行”上,有着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和示范意义。《实施办法》在奠定我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法治基础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建设“美丽四川”的前瞻意识。

世界自然基金会有一项衡量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与地球生物承载能力的指标,即人均生态足迹与国家发展情况的数据。生态足迹又称之为“适当的承载力”,当人类的生态足迹大于地球生物承载力时,人类对资源的消耗就超过地球可提供的资源,地球的资源就会逐渐耗竭。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的生活水平已接近“可接受的发展水平”,人均生态足迹也已接近全球平均人均生态足迹了。而节能降耗,正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态足迹不超过我们生存的土地承载力的重要举措。

对此,公共机构承担着管理与示范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公共机构要发挥相关职能,对节能降耗进行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公共机构正应身体力行,积极地以自身的节能行动示范影响社会的节能降耗。据统计,我省公共机构直接涉及人员200余万人,间接涉及1000万人左右,占到我省总人口的约11%。如此庞大的数量,再加上公共机构在社会中特殊的位置,对社会的影响显而易见。

节约能源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涵,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而推行公众机构节能,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有利于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如《实施办法》对召开会议、空调和电梯使用、公车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既是节能降耗的有效手段,也是对社会关注焦点的一种积极回应。

近些年来,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卓有成效,“十一五”期间,我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下降25%,但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仍然偏大,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偏低。在此背景下,《实施办法》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率。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公众机构增强执行意识,以有效的“做法”来回应“办法”,以积极的作为实现对生态足迹的影响,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